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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天津市儿童福利院服务工作细则
 儿童福利事业受用的法律法规
 寄养家庭管理暂行办法 
 
 
 
 
   
 
            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天津市儿童福利院服务工作细则

 根据《天津市民政系统"政务公开、规范服务项目"》和《天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服务工作细则》规定的要求,特制定本细则。
 一、 服务对象
 (一)"三无"孤儿与弃婴(儿)
 1、"三无"孤儿即:本市中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来源、无扶持人。
 2、市内六区父母双亡、十四岁以下的孤儿。
 3、经公安部门认定被遗弃的十四岁以下儿童。
 (二)自费收养残疾儿童
 因家庭、单位照顾有困难的残疾儿童及需要治疗的残疾儿童,院方根据床位情况筛选收养自费残疾儿童。
 二、 服务内容与标准
 (一) 院婴幼部以保育院管理为特点;医疗部以医院化管理模式为特点;康复部以康复生活训练为特点;教学部以寄宿学校管理为特点,四部做为一线科室分别体现"养护、医疗、康复、教育"四大功能。对收养儿童提供良好的服务,不断提高儿童生活质量,培养一技之长,使其残而不废,力求达到"三满意",即服务对象满意、领导满意、社会满意。
 (二) 我院将遵守联合国《儿童权利公约》,贯彻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、《天津市未成年人管理条例》、民政部颁发的《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》行业标准,执行天 津市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处颁发的《护理等级标准及护理工作内容(试行)》,加强科学管理,不断提高服务质量,满足服务对象的不同需求。
 (三) 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为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治疗。
 三、 服务程序
 (一) 对本市属于"三无"对象收养范围的残疾儿童(十四岁以下)本人所在街道办事处对其调查后填写申请表,经区民政局审核同意,报天津市儿童福利院审查,院长批准后,方可办理入院手续。
 (二) 接收弃婴(儿)的有关手续
 1、 接收公安部门移交的弃婴(儿),公安部门出具的认定儿童遗弃的证明材料,加盖公安部门行政公章,其它印鉴无效。内容包括:(1)拾捡弃婴(儿)的日期、地址和经过。(2)拾捡人姓名、性别、家庭住址或工作单位。(3)公安部门认定儿童的性别和认定报送儿童为弃婴(儿)。
 2、 由报送弃婴(儿)的公安部门询问拾捡当事人拾捡弃婴(儿)经过的详细询问笔录,须有拾捡人签字和手印。
 3、 在接收弃婴中,值班人员应当面检查,若发现弃婴已经死亡,应予以拒收,由报送公安部门将死婴带回,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 (三) 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,面向社会开设由各科主任应诊的脑瘫、弱智、多动症及聋儿语训等门诊,运用中西医结合方法,配合功能训练、针灸、按摩、激光、经络导平、心理疏导治疗上述疾病,并义务咨询。同时开设普儿门诊使我院医疗资源充分与社会共享。
四、 部分有关规定
 (一) 涉外收养:经中国收养中心批准,外国收养人携《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》,来院办理收养,院方做为送养人,积极办理涉外收养方面的手续。包括:办理收养登记、涉外收养公证、协助办理被收养人护照等相关手续。按有关规定5日内完成(节假日顺延)。
 (二) 国内收养: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公民来院咨询,经院方审核同意,都可以收养我院的孤残儿童,院方将积极协助办理相应手续,包括办理收养登记、儿童户口迁入收养家庭等。
 (三) 家庭寄养:凡身体健康状况、年龄、经济收入、居住条件等情况符合有关规定,经院方审核批准,都可办理儿童家庭寄养。院方与家庭寄养方签定协议书,按相关规定执行。我们将大力开展家庭寄养工作,让更多的孤残儿童走向社会,回归家庭。
 (四) 院中假日家庭:我们在院中开辟专门区域,在周六、周日及节假日,让社会家庭成员(夫妻双方和子女)一起与院方收养儿童共度假日,创造一个孤残儿童与社会家庭相互了解、相互沟通的机会,让孤残儿童在院中就可体会到家庭氛围。
 五、 服务时限
 1、 报送弃婴(儿)手续齐备的,在24小时之内接收。
 2、 收养政策咨询信函,一周内回复。
 3、 康复中心门诊时间8:00--17:00
 六、 监督约束措施
 严格按照民政部部颁"六不准"、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基层窗口单位行风建设的通知》、津民字[1998]4号《天津市民政系统开展"政务公开、规范服务"活动的安排意见》、《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实行办法》和《事业处党政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廉洁自律行为准则(试行)》执行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联系电话:办公室27354895   业务科27287535
                   天津市儿童福利院 2001年4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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